- 信息类别: 质量知识
- 文件编号: JJSZF-201910-198537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9-10-1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1)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上述场所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场所、环境要求制定成文件。
(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3)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设备包括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并影响结果的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辅助设备或相应组合装置。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标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租用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时,应确保:
(1)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纳入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
(2)本检验检测机构可全权支配使用即:租用的仪器设备由本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操作、维护、检定或校准,并对使用环境和贮存条件进行控制;
(3)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用设备的使用权;
(4)同一台设备不允许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共同租赁和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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